• 税务 63 0 1 发布

     国地税合并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  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 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 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 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 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
    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如何将留抵退回?

    〔2018〕70号 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

    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 

    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意1: 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 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财税〔2018〕77号 :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这就是“减半征收”。 从2018.1.1日开始计算

    财税[2018]54号: 价值500万资产一次性进费用 时间节点。适用时间为2018年-2020年期间,不适用于2017年汇算清缴,201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新购进。不包括之前购买在2018年继续持有的固定资产。设备、器具的范围。“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动产!
    经营用一般的固定资产,豪华汽车、轮船等等,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围之内。汇算清缴不需要备案。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并且 2018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便可以享受。 企业可选择用优惠政策,也可以放弃优惠政策。

    问: 我公司2018年1月份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取得当月开具的发票,价值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进项税已抵扣)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扣除,

    问:我公司2017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由于安装调试 验收等原  因未取得发票,2018年5月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购进机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5月,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问:我公司2018年5月从二手设备市场购入价格200万,税额32万元的设备一台,请问这台设备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可以适用,只要是新购进的就可以,不一定是全新设备,也包括使用过的旧设备。

    账务专业补充:500万动产资产举例: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购入一台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票80万元)的设备, 

      会计上:   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 

      税法上:  2019年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9年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80

        贷:银行存款 580

     2.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100(500÷5年)

        贷:累计折旧 100

    税法上:纳税调整

    2019年,税法让500万全冲了利润,税法上少交税。 

    2020年及以后,税法上没有折旧了,税法上认可的利润要多,税法上要求企业多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500-100)

        借:所得税费用 100(4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2020年及以后年度: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

    举例:对方失联,发票未开具

    购买原材料,款项也支付了,还没有等到开票,对方就“失联”,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凭下列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

    必备1、销售方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等证明资料;

    必备2、合同或者协议(若没有合同,可用双方确认的验货单等替代);

    必备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可能还有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或快递单子等);

    可能还有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可能还有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强调:现金支付不认。采用单位账户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不算现金方式支付; 

    采用员工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视同现金支付。

    举例:对方未办税务登记,或未达起征点

    方法1: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方法2: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 

    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

    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收款人姓名张三, 身份证号11010xxxxx, 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 

    对于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要一下对方的这些信息就可以。 

    提醒:1. 不要成为常态 2. 金额不能太大(不超过500元)。 

    财税[2018]38号: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对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50号:印花税的变化

    自2018年5月1日起: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8]47号: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财税[2018]51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列支;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委会公告[2018]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 

    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 

    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降至15%,  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

    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国务院令第693号:环保税开征

    2018年1月1日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财税[2018]58号: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个税政策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税。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公告172号:新能源车免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政策要点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实行一次备案制。

  • 税务 78 0 1 发布

    对集团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状况管理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实际业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下面核实确认了8大类64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三)资产类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类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五)其他类

    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一)销项类

    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二)进项类

    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三)其他

    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三、消费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8.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

    五、印花税

    59.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60.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1.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2.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房产税

    63.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八、土地使用税

    64.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税务 77 0 1 发布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得知,国税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 税务 63 0 1 发布

    1、新个税法正式实施 6项专项附加扣除带来“大红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

    2、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明确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4、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优惠政策衔接问题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通知》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5、《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6、个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新个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明确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作为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明确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的规定;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共分九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六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单书和《公告》的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交易限值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15、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委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商品清单的调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二是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16、《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本《办法》对税务检查证采取分级管理。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

    17、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指标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个人信用指标》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积分采取三种计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8、《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惩戒措施等进行了修改。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19、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了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划转的具体项目和时间;二是按照属地原则相应确定划转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三是划转项目对应的申报表单;四是缴费人申报缴费的具体方式;五是缴纳期限和顺延规则;六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5项非税收入的汇算清缴安排;七是划转项目的退库办理方法;八是各省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相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电子商务法实施电商应依法纳税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税务 90 0 1 发布

    我国税种经历增加、精简、合并等过程,截止目前为止,现行实施的税种共有18种。其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16种,由海关征收的2种(不考虑委托海关代征的情形)。

    税务机关征收的16种税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保税。海关征收的2种税种分别是关税、船舶吨税。

    下面我就从税种名称,现行有效的基础文件和纳税人定义三个方面来对这18个税种做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

    1、增值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拟立法。

    纳税人定义: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拟立法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4、企业所得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个人所得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契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7、房产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纳税人定义: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8、印花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9、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纳税人定义: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0、土地增值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纳税人定义: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1、车船使用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12、车辆购置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拟立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13、耕地占用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拟立法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14、资源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拟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15、烟叶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16、环境保护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17、关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纳税人定义: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18、船舶吨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纳税人定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

  • 税务 100 0 1 发布

    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用于企业下载发票数据;

    3.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主要用于自动提取下载的发票展示在申报表中,方便企业进行数据确认;

    4.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5.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6.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7.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9.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申报步骤

    01、数据准备(开票明细数据传输)

    一般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页面后,可下载发票汇总数据并保存确认,若要查询发票明细需正确连接开票盘,点击"发票明细查询"。

    用户确认已下载的发票数据是否有误,若无误则点击“保存”;若需重新下载发票数据,则点击“重新下载发票汇总数据”,重新下载;

    点击“保存并确认报表”,则可打开报表确认页面,提示将发票汇总数据,自动带入申报表中,进行报表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可直接进入报表填写页面。

    注:若下载汇总数据有误差,可以先点击“清除已保存的汇总发票数据”,再“重新下载汇总发票数据”。

    02、一表集成申报

    进入“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页面后,申报报表自动获取一般纳税人发票数据,企业不需自己填写发票数据。

    注:用户可自动获取数据的报表有:增值税主表、增值税附表一、增值税附表二、本期进项结构明细表。

    数据确认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报表申报;

    03、需要填表申报怎么办?

    用户进入“填表申报”页面后,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立刻填表”,进行报表填写。

    用户可填写的税种申报有:增值税月季报、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


    保存:用于保存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打印:用于打印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申报:用于申报所选择税种的当期申报数据;

    缴税:用于缴纳已完成申报的税种的当期税额;

    返回税种列表:返回到税种选择列表界面,重新选择需要填报的税种进行填写申报;

    我的常用报表维护:用于勾选当期所需填报的报表;

    1.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申报成功后,提示如图;

    3.若企业申报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则增值税申报成功后,将会提示企业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4.点击提示信息中的确认按钮,在系统提示的页面顶部,将显示需要申报的红色字体提示链接;

    5.点击红色字体部分,打开城建税、附加等税申报界面,进行城建税、附加税申报;



    注:若申报失败,请查看申报后详细的提示语,并进行相应修改,再重新申报。

    四、税款缴纳

    1.申报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在申报页面点击“缴税”,也可在税种列表的操作列中点击“缴税”按钮,进入缴税界面;

    三方协议缴税:适用于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银行端缴税凭证: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注:请您再税款缴纳前,务必确认申报数据正确无误,一旦缴税成功,则申报无法作废,缴税无法撤销。如缴税成功后确需更改申报,请到主管税属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方协议需在税务系统中记录并有效;银行端缴税凭证可多次打印。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免税申报(小微企业):针对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填写;

    3.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4.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5.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6.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8.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

    “货物和服务”列,需分别计算是否未达起征点。

    四、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

  • 税务 80 0 1 发布

    根据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办法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情见附件2)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总结如下:

    工资、薪金的个税扣缴,采用累计应交税额减除已交税额的办法计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按照旧办法来预缴,然后年度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的扣缴办法只有两点变动:适用新个税的减除费用和税率(按月)。
  • 税务 59 0 1 发布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那么,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对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梳理,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1、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采用怎样的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问题2、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4、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5、总分机构分摊税款采用怎样的计算方法?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6、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应报送哪些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问题7、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如何分摊纳税?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问题8、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各方税款缴纳错误怎么办?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

    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 公司在将来的运营过程中将缴纳以下税费:

    一、流转税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是按企业的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征。

    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税率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的17%计征;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   

    提供营业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税率为收入额的5%。营业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

    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可能有15%或20%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而得出的。

    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纳税。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般企业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计征金额很小,对企业影响也很小。   

    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4%。   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   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   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   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 税务 380 0 1 发布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的内容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 税务 72 0 1 发布

    什么是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的作用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即采取了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的办法,原因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防止财政收入下滑; 当时我国正处于投资膨胀、经济过热的宏观经济背景下,而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消费税增值税来说,对投资膨胀、经济过热有紧缩效应。 计算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的余额为课税对象,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增值额=消费额+净投资+折旧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折旧

    由于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属于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但客观上可起到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

    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弊端

    在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越发明显:

    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影响经济增长。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23%税率的负担水平,对扩大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不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不利于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对出口产品退税不足,既不利于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也不利于扩大进口替代产品的生产。 不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现行税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准予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对部分进口设备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上相当于给予了部分外资企业和进口设备消费型增值税的待遇,从而使内资企业和国内生产的设备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不利于税收管理成本的降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既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提高了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 税务 74 0 1 发布

    什么是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价值,即只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分次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而言,它能达到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

    计算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折旧额的余额为课税对象,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扣除。 用公式表示为:

    增值额=消费额+净投资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

    收入型增值税的评析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抵扣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从长远看可以避免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但其局限性也比较明显。

    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由于收入型增值税抵扣比例仅限于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在折旧期限内对折旧额以外的固定资产价值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征税,幷且由此形成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税金的无偿占用,所以,在税收功能上对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幷没有很大的改善。 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利于实现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目标。虽然收入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抵扣的税金并不大,但是由于只要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就意味着存在对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抵扣余量在以后年度的继续扣税问题。所以,如果计入新增固定资产累积抵扣余量所含的税金,则总体扣税规模就极为可观,易于加大国家财政承受的转型压力。 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利于保持增值税经济影响的中性。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类别、折旧期限、比率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收入型增值税不可避免地会因为不同行业的企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从而造成竞争上的不平等。同时,企业之间折旧方案的不同也易于增加对财政压力测算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税收征管的简化和增值税中性经济影响的保持。


  • 税务 B 57 0 1 发布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 税务 B 127 0 1 发布
    什么是税控盘

    税控盘(又称“税控服务器”)是一种专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盘技术规范”进行研制。税控盘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税控盘是在发票开票软件的配合下实现发票税控功能的电子装置,能满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要求,保证发票税控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防止篡改。

    为什么需要税控盘

    企业要开发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买税控机的,用电脑加打印机是开不了发票的.除非企业不开发票,那样就不用买税控机了。截止到2018年末,税务局新规定,除了个人可以去代开发票以外,单位需要发票一律要自己开,如果经营项目中没有,则先需要去工商局增项,然后自行开具发票.

    所以你单位如果要是想经营下去,想要有收入,就必须开发票,既然开发票,那么就必须自行购买税控器.而且税控器每年还有服务费,这个服务费是可以抵税的,只不过抵税之前需要去税务局备案。

    税控盘品牌

    平常我们说的税盘,税控盘,金税盘,白盘,黑盘,都是税控服务器。一般来说就俩吧。


    航天信息研发的,叫金税盘,俗称白盘;百旺研发的,叫税控盘,俗称黑盘。
  • 税务 B 62 0 1 发布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一个纳税自然年度,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若超过500万元,则须强制性升为一般纳税人。

    免增值税

    小规模季度30万是免增值税,不是免税,这一点很多企业都会被误导。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增值税发票不超过9万(月开票不超3万)免增值税及附加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不超过10万元,或者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这是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即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者通过税局代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去税局代 开专票预缴的税款,也是必须缴纳的,不能退还或者抵顶税款的。


热门总结

  • 税务 380 0 1 发布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的内容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 税务 B 127 0 1 发布
    什么是税控盘

    税控盘(又称“税控服务器”)是一种专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盘技术规范”进行研制。税控盘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税控盘是在发票开票软件的配合下实现发票税控功能的电子装置,能满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要求,保证发票税控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防止篡改。

    为什么需要税控盘

    企业要开发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买税控机的,用电脑加打印机是开不了发票的.除非企业不开发票,那样就不用买税控机了。截止到2018年末,税务局新规定,除了个人可以去代开发票以外,单位需要发票一律要自己开,如果经营项目中没有,则先需要去工商局增项,然后自行开具发票.

    所以你单位如果要是想经营下去,想要有收入,就必须开发票,既然开发票,那么就必须自行购买税控器.而且税控器每年还有服务费,这个服务费是可以抵税的,只不过抵税之前需要去税务局备案。

    税控盘品牌

    平常我们说的税盘,税控盘,金税盘,白盘,黑盘,都是税控服务器。一般来说就俩吧。


    航天信息研发的,叫金税盘,俗称白盘;百旺研发的,叫税控盘,俗称黑盘。
  • 公司在将来的运营过程中将缴纳以下税费:

    一、流转税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是按企业的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征。

    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税率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的17%计征;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   

    提供营业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税率为收入额的5%。营业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

    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可能有15%或20%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而得出的。

    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纳税。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般企业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计征金额很小,对企业影响也很小。   

    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4%。   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   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   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   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 税务 100 0 1 发布

    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用于企业下载发票数据;

    3.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主要用于自动提取下载的发票展示在申报表中,方便企业进行数据确认;

    4.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5.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6.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7.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9.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申报步骤

    01、数据准备(开票明细数据传输)

    一般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页面后,可下载发票汇总数据并保存确认,若要查询发票明细需正确连接开票盘,点击"发票明细查询"。

    用户确认已下载的发票数据是否有误,若无误则点击“保存”;若需重新下载发票数据,则点击“重新下载发票汇总数据”,重新下载;

    点击“保存并确认报表”,则可打开报表确认页面,提示将发票汇总数据,自动带入申报表中,进行报表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可直接进入报表填写页面。

    注:若下载汇总数据有误差,可以先点击“清除已保存的汇总发票数据”,再“重新下载汇总发票数据”。

    02、一表集成申报

    进入“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页面后,申报报表自动获取一般纳税人发票数据,企业不需自己填写发票数据。

    注:用户可自动获取数据的报表有:增值税主表、增值税附表一、增值税附表二、本期进项结构明细表。

    数据确认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报表申报;

    03、需要填表申报怎么办?

    用户进入“填表申报”页面后,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立刻填表”,进行报表填写。

    用户可填写的税种申报有:增值税月季报、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


    保存:用于保存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打印:用于打印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申报:用于申报所选择税种的当期申报数据;

    缴税:用于缴纳已完成申报的税种的当期税额;

    返回税种列表:返回到税种选择列表界面,重新选择需要填报的税种进行填写申报;

    我的常用报表维护:用于勾选当期所需填报的报表;

    1.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申报成功后,提示如图;

    3.若企业申报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则增值税申报成功后,将会提示企业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4.点击提示信息中的确认按钮,在系统提示的页面顶部,将显示需要申报的红色字体提示链接;

    5.点击红色字体部分,打开城建税、附加等税申报界面,进行城建税、附加税申报;



    注:若申报失败,请查看申报后详细的提示语,并进行相应修改,再重新申报。

    四、税款缴纳

    1.申报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在申报页面点击“缴税”,也可在税种列表的操作列中点击“缴税”按钮,进入缴税界面;

    三方协议缴税:适用于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银行端缴税凭证: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注:请您再税款缴纳前,务必确认申报数据正确无误,一旦缴税成功,则申报无法作废,缴税无法撤销。如缴税成功后确需更改申报,请到主管税属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方协议需在税务系统中记录并有效;银行端缴税凭证可多次打印。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免税申报(小微企业):针对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填写;

    3.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4.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5.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6.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8.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

    “货物和服务”列,需分别计算是否未达起征点。

    四、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

  • 税务 90 0 1 发布

    我国税种经历增加、精简、合并等过程,截止目前为止,现行实施的税种共有18种。其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16种,由海关征收的2种(不考虑委托海关代征的情形)。

    税务机关征收的16种税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保税。海关征收的2种税种分别是关税、船舶吨税。

    下面我就从税种名称,现行有效的基础文件和纳税人定义三个方面来对这18个税种做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

    1、增值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拟立法。

    纳税人定义: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拟立法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4、企业所得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个人所得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契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7、房产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纳税人定义: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8、印花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9、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纳税人定义: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0、土地增值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纳税人定义: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1、车船使用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12、车辆购置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拟立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13、耕地占用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拟立法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14、资源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尚未通过。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拟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15、烟叶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16、环境保护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纳税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17、关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纳税人定义: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18、船舶吨税

    现行有效基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纳税人定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

  • 税务 80 0 1 发布

    根据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办法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情见附件2)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总结如下:

    工资、薪金的个税扣缴,采用累计应交税额减除已交税额的办法计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按照旧办法来预缴,然后年度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的扣缴办法只有两点变动:适用新个税的减除费用和税率(按月)。
  • 税务 78 0 1 发布

    对集团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状况管理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实际业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下面核实确认了8大类64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三)资产类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类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五)其他类

    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一)销项类

    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二)进项类

    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三)其他

    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三、消费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8.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

    五、印花税

    59.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60.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1.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2.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房产税

    63.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八、土地使用税

    64.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税务 77 0 1 发布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得知,国税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